【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通常要比就同一租赁物订立的一般租赁合同高。租金的计算一般包括租赁物的价格、利息以及出租人一定的商业利润等因素。出租人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息以及合理的利润之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若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超过的部分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