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7.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2026年07月27日
案例57.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2009年4月,王某与本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的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诉求各项损失21.5万余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审理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村委会、李某之间是构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直接关系到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王某与村委会存在雇佣关系,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达成的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的协议表明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但王某被自己的马车辗压致死并非发生在与村委会达成的雇佣协议的工作期间,村委会对其伤亡不负责任。其次,王某为李某清运猪场垃圾的行为,不是一种劳务,而是一种工作成果。王某清运垃圾的工作与养猪场主李某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控制、监督、指挥等隶属关系,而是王某自备马车、技术等独立完成工作,故二者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由于二者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也无需承担王某的死亡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