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由第三人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原则,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