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9.定作人应当如何行使验收工作成果的权利?
案例59.定作人应当如何行使验收工作成果的权利?
2005年1月17日至2005年3月28日,电子厂乙分八次以传真的方式向模具厂甲发出了8份《订货单》,向甲定作用于制作磁芯的生产模具,合同总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所有《订货单》均约定了定作物(模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款及交货日期等条款。同时传真的还有与各种模具相关的图纸及质量、技术要求等作为订货单的附件。甲在收到的《订货单》传真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然后回传给被告。至此,双方的承揽(定作)合同成立。(https://www.daowen.com)
合同订立后,甲即按《订货单》的要求组织生产,然后分八次将乙定作的模具产品交付给乙。乙接收货物后并未在送货通知单上签字确认。2005年5月11日,乙发现一件模具有质量问题便通过快递公司予以退回,其他各批货物均予以接收入库。三四个月后,乙对部分模具进行试用。经过试用,发现甲交付的模具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质量问题,但乙当时只是以口头及电话的方式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的异议。甲在交货后多次派业务人员向被告催要货款,而乙每次则以甲所交付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要求并要求退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当时均未留下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证据。2006年11月,甲以乙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乙支付货款;乙则以甲加工的定作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对甲提出反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乙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了关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异议。在诉讼中,乙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就有关定作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甲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实际上是乙在履行定作人的验收义务不当,一是乙在接受定作物后没有及时进行检验,没有及时发现定作物的质量问题;二是乙进行了检验,也发现了定作物的质量问题,但未及时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三是乙进行了检验、也向承揽人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没有采取可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因此,应认定乙(定作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已交付的定作物视为验收通过,甲(承揽人)不再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应支持乙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