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

【裁判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款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该解释第21条表述的“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事实上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的混乱,就一个工程除了签订备案合同,还可能存在的其他合同并不一定都具备完整的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并且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比如,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等形式出现。这些“阴合同”虽然表面上不一定具有合同完备的内容,但是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阴合同”对“阳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做出实质性变更,即使其是建立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但是由于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并不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