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
2026年07月27日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1)工程总承包,即发包人与一个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其内容包括该项建设工程的全部任务。(2)单项工程承包,即发包人就一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分别选定承包人而订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发包虽然可以采用单项承包的方式,但是肢解发包却是禁止的。所谓肢解发包,则指本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却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而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并不一定亲自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是可以交由他人来完成。按照承包人交由他人完成工程的方式,可分为转包与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