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由于有的工程质量瑕疵比较隐蔽,需一定时间的使用才能被发现,或者验收时瑕疵已经存在但未能够发现,所以,尽管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并且合格,但工程仍然可能存在质量瑕疵。为此,法律规定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建设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承包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即发生了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