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客运合同中,旅客可以在承运人规定的限量内携带行李,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的行李免费运输。因承运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该项义务也包括对旅客自带的行李必须安全运输。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乘坐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可以托运行李。对于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限量的行李,旅客得凭客票办理托运。行李票是托运行李的货运合同的必须形式。如果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若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的行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1)有旅客自带的行李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2)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从运输开始到到达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的这一过程。(3)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与乘坐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间有因果关系。(4)承运人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旅客对承运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或者是由于旅客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