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多式联运合同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其他参加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并不受多式联运合同的直接约束,因此,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相互间亦缺少直接的法律关系,其参加多式联合运输只是因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同时,多式联运涉及多种运输方式,有多种运输区段的衔接,其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通常较长,从而易于发生纠纷。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必要与各实际承运人约定相互间的责任,以使相互间的责任得到明确。但是,是否进行这种约定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间的这种关于责任的约定为内部约定,对于托运人并不产生效力。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不因其与实际承运人间的内部约定而受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