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托运人已经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托运人的此种损害赔偿责任仍然不被免除。因为,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托运人的过错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构成对运输合同的违反,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的损失。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并不是运输合同的转让,因为多式联运单据为物权性证券,代表着托运的货物,托运人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实际上是在转让运输中的货物,而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当然转移。因此,在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情形下,托运人仍应赔偿因其托运货物时的过错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