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多式联运合同涉及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不同的运输区段,而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区段会适用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为同一国家的,亦可能为不同国家的),因此,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言,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则,则变得尤为重要。本条的规定确立了两个原则:(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原则体现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约定将货物从甲国的A地运送到乙国D地,其中涉及从甲国A地到B港口的公路运输,从甲国B港口到乙国C港口的国际海路运输,以及从乙国C港口到乙国D地的铁路运输。对于发生在公路运输区段的货物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甲国有关公路运输的法律规定;对于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的货物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有关国际海运的法律规定;对于发生在铁路运输区段的货物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乙国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