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进行革新或者改良,由此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即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对现有技术的后续改进,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为我国法律所鼓励并进行相应的保护,其中确认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则为重要内容。对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分享的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分享办法的,则应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分享办法:(1)由当事人就分享办法达成补充协议;(2)当事人不能就分享办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分享办法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由完成该成果的当事人享有,其他各方不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