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寄存人对于保管物有随时领取的权利。保管合同可以有期间,亦可以没有期间,但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权利并不受合同期间的限制。保管合同没有期间的,寄存人自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有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保管合同期间届满前领取保管物,但是由此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寄存人要给予赔偿。

相对于寄存人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亦有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但是保管人的此项权利则受到保管合同期间的约束。当事人间约定有保管期间的,除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合同没有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