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仓储法律关系中,保管人负有在储存期间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仓储物,保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和储存。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保管仓储物,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存货人负有在交付货物时使货物处于适于储存的状态的义务,存货人对于仓储物的包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仓储合同的约定,并不得储存超过有效期的物品。如果是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仍然交付保管人储存且不将情况告知保管人,以及因仓储物的性质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因该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者标的物自身的性质造成的,保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在储存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