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催告中可以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期限,但该期限应是合理的,应给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催告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以书面形式的催告最为有效力。

经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提取的,视存货人或为仓单持有人拒绝提取仓储物。这将导致保管人的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同样无法履行。此时,保管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将仓储物向有关机关提存,以此履行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储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保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保管人在将仓储物向有关机关提存后,视其已履行了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返还仓储物的义务,此义务因此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