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论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受托人都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妥善处理事务。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履行处理委托事务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受托人自身的履行能力受到影响,或者受托人认为继续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受托人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认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从委托人同意变更指示之日起,受托人按照新的指示处理事务,未获得同意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处理事务的指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受托人仍然按照原指示处理事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事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受托人有权不按照或者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但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在事后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