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026年07月27日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其中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为次受托人,受托人亦不脱离其与委托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次受托人虽然不能取代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地位,但是其仍然与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就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直接指示次受托人,而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则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转委托有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和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两种。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并不对次受托人所处理的委托事务负责,而是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或者指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虽然可以不必征得委托人同意,但是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紧急情况而使受托人不能亲自处理委托事务;(2)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3)有转委托的必要,如不转委托,委托事务的处理中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