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此处发生直接代理关系。但是,有时受托人并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是在委托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委托人与第三人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而是先由受托人承受合同的法律后果,再由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将该法律后果移转于委托人。但是,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则直接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发生效力。对此应符合以下要件:其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二,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其三,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其四,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的该项合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