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一定情形下,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第三人得行使选择权,即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3)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间的代理关系;(4)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依其选择权确定相对人后不能再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