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