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必然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咨询费、鉴定费等。因为行纪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行纪活动为其业务范围,因此,一般而言,行纪人应当自行负担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行纪人可以将费用计算在报酬之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就费用问题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行纪人可以和委托人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处理事务的费用以及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所预付、垫付的款项和其他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付并支付利息。如果非因行纪人的原因造成行纪行为不能实施的,行纪人依法不得要求报酬,但得以要求给付已经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