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