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7.虽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但未促成房屋买卖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案例87.虽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但未促成房屋买卖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报酬?[12]

2013年6月30日,原告上海欣欣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丙方、两被告顾某、张某作为乙方与出卖方(甲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以3050000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900000元、应于甲乙双方赴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第二期房价款2100000元、于交房当日支付尾款50000元,交房时间另行协议。同日,两被告(乙方)与出卖方(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原告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106.86平方米,房地产转让价1990000元。甲方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甲、乙双方确认,在2014年4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13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房地产权过户之前由买受方向原告支付佣金60000元,其中包括买受方自愿替出售方支付的佣金30000元。2013年7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业务员按约向甲方支付房款,但甲方拒收。次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白某在被告书写的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甲方拒收房款。同年7月31日,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甲方提出修改《买卖合同》出售价格,乙方不同意,甲方直到7月31日晚20∶00仍不收取乙方的后续房款。”

2013年8月29日,两被告与出卖方就系争房屋签署一份《撤销申请》,双方约定:“一、因甲方要求修改《买卖合同》中的房屋转让价,并由此增加的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阴阳合同对甲乙双方都有风险)。二、乙方在2013年7月5日付给甲方定金壹拾万元正,在甲方退还给乙方定金壹拾万元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三、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该房产的合同备案信息。”至此,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完成居间合同,理应获得居间报酬。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60000元。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否代表原告居间成功,原告是否有权据此收取佣金。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知,被告按约向出卖方支付房款时,出卖方表示拒收,且对做低房价提出异议,最终导致双方合意解除了买卖合同。虽然原告主张做低房价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意见,但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服务。由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与居间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不能视为居间人已按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所以系争房屋最终没有交易成功,与原告的不规范操作不无关系。既然原告的居间没有完成,原告就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但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 案例来源:“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2] 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076号。

[3] 案例来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许民二终字第213号。(https://www.daowen.com)

[4]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11号。

[5] 案例来源: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官民一初字第3207号。

[6] 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946号。

[7] 案例来源: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解民初字第666号。

[8] 案例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00483号。

[9]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齐民二终字第282号。

[10] 案例来源: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牟民初字第2885号。

[11] 案例来源:“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号。

[12] 案例来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