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的某条约定与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时,该约定有效吗?

90.承包合同中的某条约定与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时,该约定有效吗?

案例模拟

于某是某村的村民,从小就没有上过学,认识不了几个字。10年前,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某和家人承包村里的3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但是因为于某并不识字,也没看合同内容,就在上面按了手印前几日,村委会找到于某,要求收回于某的承包地于某拿出当年签订的合同,表示自己的承包期还没到,拒绝返还但是村委会的人员拿着于某的合同,指明合同上明确约定村委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收回承包地,于某应该予以配合”。于某的儿子当即表示,尽管合同这样约定,但是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是无效的那么,合同的该条约定是否有效呢?

以案学法

上述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村委会不得据此收回于某家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案例中的合同条款严重违反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于某已经在土地承包合同上按了手印,承包合同也已经生效,但是合同上约定的“村委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收回承包地,于某应该予以配合”这一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朋友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往往会因忽略一些条款而给自己带来后续的麻烦,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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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