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