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措施
2026年02月05日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版,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https://www.daowen.com)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