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