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拟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应按照规定程序在8月31日前提出申请。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原则上应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成。(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结转资金情况应加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