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收回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上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上交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四条 对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