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和下达
2026年02月05日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四条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六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补助和贴息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