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负债
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