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管理
2026年02月05日
第六章 税收风险
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https://www.daowen.com)
(一)未纳税的风险
1.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2.虚报免税未纳税;
3.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4.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1.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2.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三)少纳税的风险
1.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2.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3.虚报减税少纳税;
4.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5.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五)退税的风险
1.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2.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3.虚假申报退税;
4.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