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