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规程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五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