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二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 管理

第六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 对存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存储介质按规定销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要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