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淑芳房产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淑芳房产申诉案的复函

·1989年12月13日

·〔89〕民他字第3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冀法(民)〔1989〕94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土改时吴淑芳虽未把吴灿卿夫妇填入土地证的家庭成员中,但吴灿卿夫妇在外地也未参加土改,故讼争房产以认定为吴灿卿夫妇、吴淑芳及其3个女儿的共同财产为宜。具体分割时,可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