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金容诉新建、广场两居委会房屋买卖一案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1989〕民他字第1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请示的杨金容诉新建、广场两居委会房屋买卖一案收悉。
经研究认为,杨金容之夫于1976年与交通街道居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经房管部门同意,交纳了契税,且价格合理,交付多年。特别是居委会在诉讼期间,又报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审批手续。故该买卖关系已经具备了我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规定[1]的要件。据此,我们同意省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承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驳回杨金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