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27日
·〔1989〕民他字第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关于陈汉麟、陈志辉与李细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你院提出的两种意见均有各自的道理,在尚不能充分证明李细确系代表其他共有人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改变终审判决根据不足,以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