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9年9月27日

·〔1989〕民他字第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关于陈汉麟、陈志辉与李细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你院提出的两种意见均有各自的道理,在尚不能充分证明李细确系代表其他共有人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改变终审判决根据不足,以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