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 公司房屋买卖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23日(https://www.daowen.com)

·〔1990〕民他字第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经研究,我们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但未履行完的协议应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到县人民政府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