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 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

·〔89〕民他字第2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鉴于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历史和解放以来的状况,目前判决确认该讼争之厢房产权的归属,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请你院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麦秋、金国平两户从优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动员其从寺内厢房搬出,将该房交穆斯林事务小组管理。该房产权归属问题,可待后视情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