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11日

·〔1990〕法民字第1号

关于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宋国木与宋国忠房屋买卖一案的答复问题。经我庭研究决定做如下答复:(https://www.daowen.com)

1.买卖关系无效,因为条件违法,故唐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原则上没有问题。不动为宜。

2.致买卖关系无效的原因是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于拆迁补偿费事,唐山中院未予处理是有欠缺的。可按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通过补充判决的形式,对国家发给拆迁补偿费合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