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 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7年1月20日

·〔1986〕民他字第3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1986〕民请字第7号报告收悉。关于你院请示的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经研究认为,因你院《报告》中未提出院审委员倾向性的意见,且这类案件地区性较强,为此,不再书面批复,现将研究意见电告如下:

一、安顺饭店出典房屋时系公私合营企业,当时国家并无此类企业不准出典房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和保护,原则上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二、关于回赎的范围,应限于典契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典人在此地后建的房屋不属回赎范围。因原出典土地现已归国有,所以土地不应准予回赎,后建的房屋谁造的归谁所有。

三、因此案涉及到两个法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在处理时,应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争取调解解决。

四、此案的处理,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由你院办也可由中级法院办,此事由你院决定。

上述意见供你们在处理此案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