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 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88年12月17日(https://www.daowen.com)

·〔88〕民他字第4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