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法类

三、商法类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 “商法典”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两种。至于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言及商事法,也多指狭义的商事法。

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商主体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最后,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