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


[1]条文解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即适用劳动法。具体来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2]条文解读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保护。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确立的关系可分为:(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建立;(2)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3)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3]关联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1997年7月11日 劳办发〔1997〕65号),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4]条文解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关联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6日 劳办发〔1996〕191号),(1)“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2)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3)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6]关联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 年1月19日 劳办发〔1995〕16号),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7]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 法释〔2004〕8号),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8]条文解读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对这一工时标准进行了修改,根据其第3条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8小时工作制。(https://www.daowen.com)

[9]条文解读 在实行计件工作时间时应注意:(1)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2)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10]条文解读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11]条文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不是用人单位安排,未履行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12]条文解读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低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3]条文解读 注意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的,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14]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 法释〔1998〕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条文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两个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进行了修改:一是提请仲裁的期限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延长为1年,且明确规定了时效期间中断及不受时效期间限制的情形;二是将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由60天缩短为45天,只有特殊情形下才适用60天的期限。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7月10日 法释〔2000〕18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7]条文解读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8]条文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本条规定标准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低于本条标准的,按本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一致的,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应以高者为准。

[19]条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和《劳动法》中都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劳动法》第32条中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20]条文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意见》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应作废,现在应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为准来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本条列出关联规定,是供读者对比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