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实践做法和学说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第 (二)项规定了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在立案审查时即应当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这样才能进行后续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所谓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能够以当事人的名义行使诉讼实施权的资格,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在起诉条件上对原告与被告有不同的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被告则只需明确即可。基于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如发现原告不适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在立案后才发现原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由于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适格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 “有明确的被告”,因而在原告的起诉已确定明确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被告对原告不负有讼争的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通常情况下,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即为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通常不会对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建设工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联合体投标、合作开发房地产、委托代建、BT工程、债权转让、债务加入、表见代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 (挂靠)等情形,以及在建设工程发包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时,一旦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极易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上述情形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