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 〔2011〕442号)中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 〔2011〕442号)中的以下条款:

18.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并以一方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意见: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并以一方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处理。

28.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除最高院制定的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相应规定之外,各地法院 (主要是各地高院)制定的有关司法文件中亦有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规定,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20、39、40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5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 “关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35条等。上述规定是处理和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争议的依据,但上述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除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司法解释之外,其他文件均为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和适用这些司法文件。

2.这些文件中存在着对相同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如就合作开发各方是否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院印发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中就同时列举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除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各地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规定之外,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审判业务庭及法官撰写的相关文章中也涉及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这些指导性案例和相关文章亦可作为处理和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争议的参考依据。指导性案例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书刊中所选编的案例。相关文章包括《回顾与展望——写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作者:冯小光,载于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1集,下称 “《回顾与展望》一文”)等。

综合梳理和分析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和相关文章,可以发现就同一类诉讼主体争议,存在着不同的 (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做法和观点,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争议造成了混乱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