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及依据

前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及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结算的活动,包括前期的价款约定和后期的结算支付。其中价款约定 (或称工程造价)是指在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作为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的对价,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该约定应构成支付结算的基本依据。根据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据此,价款约定须遵循如下规则:第一,工程价款应由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以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的,价款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有权通过自由竞争、自愿协商约定工程价款,定额标准不再强制适用。第四,自愿定价不等于脱离标准和规范的任意定价。住建部2004年10月20日施行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仍应执行。因此,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正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目前工程价款计价的主要方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7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家通过区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强制采用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使用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实践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也是主流,定额计价方式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https://www.daowen.com)

许多施工合同纠纷起因于或表现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分歧,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等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也会提出工程价款增减请求。约定不明、工程变更、质量不符、价格涨落等均可引发价款纠纷,即便这些情形都不存在,一份施工合同能够顺利地履行到竣工结算阶段,当事人专业水准、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也会导致双方无法就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综合运用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非简单套用数学运算公式。即使提交专业造价咨询事务所审价,不同的审价机构也完全有可能就同一项目中某个具体的分部分项的计价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因此,工程价款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形成复杂疑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因为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在一个案件中产生工程款结算的争议,以及在工程中因条款约定不明、工程变更等产生工程款结算的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一般不会单独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会和工程质量、因工期延误等导致工程索赔等问题同时出现,但由于工程价款是关系到发包人、承包人实际利益的部分,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