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联合验收为标准。
同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从法律意义来说,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才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建筑物认定为合格有效,可交付业主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