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关于合同有效但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违约问题,以法律拟制方式按合同无效情形处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问题,主要的不利法律后果如下:
1.承担无偿的返修义务
根据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于承包方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工程,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承担违约责任
因验收不合格导致的工期逾期问题是属根本性违约情形,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常见的责任包括违约金和利息,若因逾期竣工验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也要承担。
本案中,纳百川公司与土木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已解除合同关系,工程也未进入竣工验收程序,但对于已发生的工程量,土木工程公司仍然须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的第15.1条、《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明确约定了土建工程公司要确保由该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并确保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修补等情况,由乙方负全责。故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